已经数易其稿的《工资条例》草案已经完成,并将于近日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职工工资增长将有望与当地CPI挂钩,政府将定期出台工资指导线,对工资水平进行宏观指导调控,垄断行业加薪须报批并公布。
工资增长与当地CPI挂钩
《工资条例》从2008年就开始制定,由国务院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具体参与起草。经过许多次调研,众多专家参与了起草和修改,中间讨论修改了数次,最终形成草案。
《工资条例》草案共分十个部分,包括总则、原则、依据、使用范围等。条例草案核心内容突出“一低一高”,即最低工资标准的增加机制和垄断企业尤其是高管工资的限制。
最低工资标准是条例草案的重点内容。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首次被写入《工资条例》。《工资条例》草案要求各省需将最低工资标准上报国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劳动者参考。
《工资条例》草案还首次明确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高温低冷及国家的各种补贴。今年上半年,全国23个省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但同时也出现部分企业通过增加加班时间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做法。
备受关注的工资增长与CPI挂钩终于有了定论。《工资条例》草案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应充分考虑当地CPI因素。
另外,同工同酬的原则也已经被写入《工资条例》草案。据此,全国2000多万劳务派遣人员有可能摆脱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遭受就业歧视、社会保障缺失等不公正待遇。
垄断行业高工资将受限制
对垄断行业的高工资进行限制是《工资条例》的另一项重要内容。目前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除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外,最为突出的就是行业差距,即垄断行业和普通行业的收入差距。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考虑到住房、工资外收入和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
根据《工资条例》草案,政府将定期出台工资指导线,对工资水平进行宏观指导调控。尤其是对特殊行业(即垄断行业,《工资条例》中用特殊行业代指)的工资水平将作特别要求。《工资条例》草案规定特殊行业如需对工资、福利、补充社会保险等进行调整,必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国资委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将可能对垄断企业的工资总量进行控制,并使垄断企业的工资总额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
《工资条例》草案主要针对职工工资,国有企业高管的工资收入仍归国资委管理,但《工资条例》草案仍对企业高管的高收入进行了限制。
完善工资确定和支付机制
《工资条例》是为了调整目前混乱的收入分配秩序而制定的,特别强调了工资的确定机制与支付机制。在工资确定机制上,《工资条例》草案明确,各单位必须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工资水平,并通过集体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工资条例》草案的附则也特别强调,本《工资条例》所说的工资是由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的。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核心的集体合同制定已经实施十多年。目前全国1300多万家企业中,签订集体合同的不足300万。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计划,将力争2012年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在工资支付机制上,《工资条例》草案首次将“工资保证金”写入工资保障机制。通过缴纳工资保证金来避免可能的工资拖欠已经在部分城市的建筑行业试行。国家有关部门可能会在《工资条例》出台后公布更加详细的解释。为了确保工资支付,《工资条例》草案中还规定各用人单位需保留一定期限的工资档案备查。
此外,《工资条例》草案还规定,在特殊工时下,即员工非因公受伤、脱产学习、怀孕生育期间的工资支付以双方事先拟定的合同工资为主。过去由于这一方面的规定不够明晰,许多劳动争议由此产生。
为了确保实施,《工资条例》草案还明确,人保部将对用人单位执行工资分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工资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业内人士评价《工资条例》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放眼未来、重视实效”的原则起草,充分考虑到相关新旧法规的衔接,其实施将有效地调整目前混乱的收入分配秩序,缓解劳资矛盾,缩小收入差距。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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