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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加快发文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

四部委加快发文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核实棚户区底数和2015~2017年改造规划编制情况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核实棚户区底数,编制2015-2017年改造规划,确保调查摸底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各地要对照已调查摸底并上报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确保全部纳入调查范围。

  《通知》要求,要做好调查数据分析,分类汇总三线企业棚户区、中央企业棚户区、资源枯竭型城市棚户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并登记造册。对已纳入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范围未完工需要继续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依据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项目清单和投资计划,进行统计汇总和登记造册。国有工矿棚户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4754-2011)采矿业和制造业两大门类(行业代码06-43)界定。三线企业棚户区要按照当地原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办等)提供的企业名单等资料界定。资源枯竭型城市棚户区要依据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名单确定。

  《通知》要求,要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各省(区、市)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时,要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进行重点安排,切实加快改造步伐。尤其是对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区片,要优先安排改造。

关于核实棚户区底数和2015-2017年改造规划编制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资委,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资委,各中央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请各地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核实棚户区底数,编制2015-2017年改造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调查摸底覆盖全部国有企业。棚户区摸底调查,是政府做好规划安排、确定年度改造任务、加强补助支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要按照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组〔2014〕9号)将调查范围覆盖到所有国有企业。对摸底调查工作尚未启动的市县,要尽快部署启动,限时完成;对确不存在棚户区、不需要上报摸底情况的,有关市县要做出说明。调查摸底完成后,调查单位要将附件表格填写完整,对各项调查指标,要按照指标说明(见附件9),认真组织审核,确保调查指标填写完整、真实准确、逻辑关系正确。对“隶属行业”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填写(见附件10),以便于今后统计分析。各地要对照已调查摸底并上报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确保全部纳入调查范围。

  二、做好统计汇总和登记造册工作。要做好调查数据分析,分类汇总三线企业棚户区(见附件3)、中央企业棚户区(附件4)、资源枯竭型城市棚户区(附件5)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附件6),并登记造册。对已纳入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范围未完工需要继续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依据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项目清单和投资计划,进行统计汇总和登记造册。

  国有工矿棚户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4754-2011)采矿业和制造业两大门类(行业代码06-43)界定。三线企业棚户区要按照当地原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办等)提供的企业名单等资料界定。资源枯竭型城市棚户区要依据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名单确定。

  三、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明后两年,国有工矿棚户区要保持较大规模。各省(区、市)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时,要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进行重点安排,切实加快改造步伐。尤其是对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区片,要优先安排改造。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督促所属企业做好与地方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将中央企业棚户区统一纳入所在省(区、市)项目库(附件1),并汇总编制中央企业棚户区项目库(附件4)和中央企业棚户区分省汇总表(附件8),于2014年8月20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资委。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和国资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共享信息,密切配合,做好棚户区调查摸底和改造规划安排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尚未明确牵头部门的,要尽快研究确定。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附件1--附件7进行联合审核、汇总、盖章后,于2014年8月20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资委(对有保密要求的棚户区,调查和填写表格时要做好脱密处理),作为今后列入国家计划安排的依据。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翟波
联系电话:010-58934220;58934746(传真)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姚鹏程
  联系电话:010-68502481;68502480(传真)

  财政部企业司:岳晓菲
  联系电话:010-68552421;68552837

  国资委改组局:张宏丹
  联系电话:010-63193927;63193757(传真)

  附件:

  1、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企业棚户区摸底调查和2015-2017年改造规划全省(区、市)项目库
  2、国有工矿棚户区摸底调查和2015-2017年改造规划全省(区、市)项目库
  3、三线企业棚户区摸底调查和2015-2017年改造规划全省(区、市)项目库
  4、中央企业棚户区摸底调查和2015-2017年改造规划项目库
  5、资源枯竭型城市国有企业棚户区和2015-2017年改造规划全省(区、市)项目库
  6、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摸底调查和2015-2017年改造规划全省(区、市)项目库
  7、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企业棚户区摸底调查和2015-2017年改造规划全省(区、市)汇总表
  8、中央企业棚户区摸底调查和2015-2017年改造规划分省汇总表
  9、调查重点指标填写说明
  10、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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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敏律师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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