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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二套房首付比例降至30%

南京住房公积金二套房首付比例降至30%  11月4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住房公积金金政——《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缴存条件等做出了最新规定。其中明确放宽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从之前的60%降到30%。购买第三套房的将无法再使用公积金。

  新发布的通知中明确,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此前这一比例为60%。此外,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南京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2平方米,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三口之家,此前首套房的居住面积只有90平方米,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其在申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时,只需首付30%。如果这个三口之家,首套住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高于全市平均水平,那么这个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就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更不用说首付降低了。公积金和商业贷款不同,出发点是保障市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此次南京住房公积金新政中还提出,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此举意在抑制投资投机性消费。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申,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夫妻双方合计60万元。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贷款职工收取任何费用。

  南京房地产律师认为,上个月南京市放开了对楼市的限购,此次对公积金政策的调整是楼市的又一利好消息,将会有序促进住房消费。

  有记者就南京市民关心的南京公积金使用热点问题,采访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政策解读。

  异地贷款

  在南京缴纳的公积金不可用于外地买房

  此次出台的新政中,并没有关于“异地贷款”的内容,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在南京缴纳公积金还不能用于外地买房。

  前不久,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中提出,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推进异地贷款业务,要求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在不同城市连续缴满6个月的就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此次南京出台的新政正是贯彻国家新政的举措,但是其中并没有提及异地贷款的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由于南京目前公积金“余额不足”,所以并不支持在南京缴纳公积金,到外地买房的情况。

  据了解,全国各个城市公积金贷款的发放率不同,南京属于需求旺盛的城市,放贷率已经高于85%,所以首先要保障在本市买房的消费者的基本需求,目前无力顾及到外地买房的消费者。此外,由于目前公积金信息和房产信息各地并没有联网,所以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至于在其他城市缴纳公积金,是否可以到南京来买房,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这要看所在城市的情况,如果缴纳公积金所在的城市公积金存量富余,就可能支持异地贷款。但目前各个城市都处在根据国家新政的政策调整中,并不明确哪些城市支持异地贷款。

  不过,对于在外地的缴费记录南京是承认的,公积金贷款一般需要至少连续缴纳6个月才能申请。如果有市民在上海缴纳了4个月公积金,现在到南京来工作,接着缴纳2个月的公积金就可以申请贷款了。

  多套住房

  第三套房不能公积金贷款,抑制投机消费

  南京住房公积金新政中明确提出,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南京市此前的公积金管理政策,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即使申请者名下有多套住房,只申请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仍然可以第二次申请,到第三次才会被限制。据解读,此次是收紧了公积金的使用条件,即便一次也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在买第三套房时也不能使用。

  按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解释,此次新政的“严苛”在于,无论是三套房还是贷三次都不被允许了。比如职工小王一家,已经有了两套房,他们想再买一套房,此时,无论他们以前有没有用过公积金,新买的这第三套房肯定不能用公积金贷款。另外,如果小王一家买第一套时用了公积金贷款,他们还清了公积金贷款,卖了第一套房又第二次买房,继续用公积金贷款,然后再还清公积金贷款,在卖掉第二次买的房后,如果他们再想买房,新买的房仍然是他们的“首套房”,是唯一住房,但是,按公积金贷款政策,他们已经不能第三次享受公积金贷款了。

  支付房租

  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但细则尚在研究中

  新政中提出,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支持无本市产权住房的缴存职工租房自住。

  支付房租的条件如何放宽?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目前只是提出这一方向,具体的放宽条件还在研究中。

  据悉,目前通过公积金来支付房租的成功申请者并不多,主要的限制在于“发票”,申请需要提供正规的租房发票,而南京市目前房屋租赁市场并不规范,多数是通过网上或中介租房,房东多为私人,并不会提供发票。

  据介绍,近年来,南京市不断放宽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允许市总工会审核认定的特困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允许公租房承租职工按照实际发生的租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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