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房屋日照时间新标准

阳光权  近日,南京市政府透露,南京沿袭了多年“大寒日不低于1小时”的住宅日照标准,将于12月1日废除,执行新的《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今后居住建筑,老年公寓,集体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在大寒日至少要有2小时的日照。南京高层建筑日照标准终和国标接轨。

  从设计建筑规范来说,“阳光权”是要保证每户人家的朝南窗台上有一小时的有效日照。“有效日照”指早上8点到下午4点之间的日照,一般冬至或大寒日那天为测量日。

  国家“大寒日照1小时”的住宅日照标准,就是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也就是说在大寒日持续日照不得低于一小时,每天日照不得低于两小时。

  国家“大寒日照1小时”的住宅日照标准明确,享受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居住建筑,老年公寓,集体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但是,这一日照标准受纬度、建筑地形等因素影响,因此在实际的计算中,很容易引起“扯皮”。这就是为什么一些高层建筑在设计审批时通过了日照标准,但是实际中却达不到的原因。

  而刚刚获批的《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给市民的“阳光权”有了最直观的规定,住宅在大寒日至少要有2小时的日照,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主体高度的1.35倍,最大不超过135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向外各50米。

  据了解,以后南京市所有新建的房屋规划局都将按照这个标准进行审批,如市民发现家中日照达不到这个要求,则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讨要属于自己的“阳光权”。

  南京房屋日照时间新标准

  (一)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日照标准。原有居住建筑已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数不得减少。

  (二)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居住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公寓的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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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敏律师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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