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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召回”的法制新闻
  产品召回(Product Recall)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产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一般的三包产品退换货是两个概念。三包产品退货换货是针对个体消费者,而且不能说明产品本身有任何问题;而产品召回制度则是针对厂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问题而出现的处理办法。其中,对于质量缺陷的认定和厂家责任的认定是最关键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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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工作。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4年10月30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上海通用召回部分凯迪拉克XTS汽车  日前,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召回2012年10月8日至2014年7月17日期间生产的部分凯迪拉克XTS汽车,共计38328辆。

  凯迪拉克XTS于2013年2月25日在广州正式发布上市,售价34.99万元~56.99万元。作为一款瞄准国内中级豪华轿车市场的重量级产品,凯迪拉克XTS携手国际巨星布拉德·皮特,以豪华的内外饰设计与创新的科技配备诠释凯迪拉克对豪华车的全新定义。

国家质检总局对速腾后悬架断裂问题展开调查  8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公告,表示将会在近日正式对一汽-大众新速腾后悬架断裂问题的缺陷调查。而一汽-大众也在8月15日发表声明表示将全力配合此次调查。

一汽大众因转向助力回油管缺陷召回老款宝来  日前,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召回部分老款宝来车型。

  宝来是高尔夫四代的三厢版本,1998年开始在海外上市,是捷达的后继产品。一汽大众生产的是经过改进之后的2001款,较晚又推出了新宝来。

  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宝来车辆由于供应商生产制造原因,车辆的转向助力回油管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发生破裂,导致转向助力性能下降,转向沉重,存在安全隐患。到目前为止,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未接到与此隐患相关的事故报告。

上汽集团因燃油泵法兰支架缺陷召回荣威550  日前,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分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14年8月25日起,召回有燃油泵法兰支架缺陷的荣威550轿车,共计58477辆。

奔驰召回部分Smart车型  日前,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将自2014年8月22日起,召回部分2009至2014年款进口精灵(Smart 52KW MHD型)汽车。

  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在某些使用操作情况下,发动机的震动会传导至皮带传动系统,可能导致皮带发生故障,进而影响发电机和水泵的正常工作,仪表板上的故障灯将被点亮,车辆可能熄火,严重时将可能导致发动机损坏。目前还没有人因为该问题而受伤,也没有出现发动机严重损坏的案例。

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近日公布《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宝马因气囊故障在华召回1.5万辆3系轿车  日前,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14年8月25日起,召回部分进口及国产宝马3系汽车,共计15474辆。

本田因安全气囊隐患全球召回200万辆汽车  6月23日,通过对高田故障气囊的车型进行调查之后,本田决定继去年4月的召回行动后,再次在全球范围内召回安全气囊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203万辆汽车,为2000年至2002年款。

  据南京4S店法律顾问了解,本次召回的原因是故障车辆的副驾驶安全气囊在车辆碰撞时可能会失效,甚至爆炸。此时,安全气囊中气体发生器内压异常上升,金属外罩可能破损并溅出碎片,气体发生器中的高温气体可能发生泄漏,甚至起火,存在安全隐患。

汽车召回律师咨询

孔敏律师网法律法规大全汽车召回制度法律法规汇编库提供2014年最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全文查询及下载,并有汽车4S店律师提供汽车召回法律咨询服务。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第八条 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将下列信息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第十三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第十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五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
  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第十六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案。
  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七条 生产者应当将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销售者,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

  第十八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已经确认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
  车主应当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十九条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
  (二)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
  (二)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三)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
  (二)隐瞒缺陷情况;
  (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孔敏律师

孔敏律师  孔敏律师常年担任南京保时捷中心南京国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德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汽车经销商及维修商的法律顾问。孔敏律师在公司设立、公司治理、股东权益、投资 、融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方面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在为汽车经销商规避企业经营风险、加强汽车经销维修领域法律规范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孔敏律师简介

孔敏律师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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