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咨询 13645192604

关于“合同诈骗”的法制新闻
  合同诈骗(Contract Fraud)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孔敏律师网第一时间报道全球重大法制新闻,提供国内包括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工商局等在内的政法部门联系方式法律法规法律词典的查询。孔敏律师从业多年,积累了大量公司与投资成功案例金融证券保险成功案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成功案例一般民事纠纷成功案例劳动人事成功案例医疗纠纷成功案例人生损害赔偿成功案例婚姻家庭纠纷成功案例国际法律纠纷成功案例孔敏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宗旨,为当事人和顾问单位提供高效全面的法律咨询法律指南诉讼与非诉案件代理服务。

张柏芝涉嫌合同诈骗  今年7月16日,北京金牌经纪人、海颂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宫庭海与张柏芝的经纪人、香港新亚洲娱乐公司董事长余毓兴签订合同:张柏芝出任东方卫视《女神的新衣》栏目嘉宾。但张柏芝方面收了200万定金后,却爽约并未履行合同,由此引发了一场涉嫌合同诈骗的官司。

微博大V禹晋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6日上午对号称身家3000亿的微博大V禹晋永合同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禹晋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52.2万元。

  公诉人指控禹晋永于2003年3月以北京凯爱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与山东省梁山县政府签订《梁山凯爱国际高科技工业园区投资开发经营合同书》,约定县政府提供土地使用权1500亩,北京凯爱投资有限公司计划总投资10亿元。但在未落实资金来源、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情况下,禹虚构项目招投标的事实,以凯爱公司名义发布招标公告,并以购买标书款和投标保证金为由,骗取北京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2.2万元。

著名音乐人苏越  著名音乐人苏越诈骗案再起波澜。近日,苏越的爱人安雯在微博上曝出,苏越经法院重审由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15年之后,检方不服判决提起抗诉,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抗诉案,准备再次审理。

《玄武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南京市玄武区政府以加强政府合同订立程序规制为重点,责成玄武区法制办牵头制订了《玄武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近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玄武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全市从实体和程序上严格规范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提供了经验。主要特色有:

著名音乐人苏越  11月10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著名音乐人苏越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这位创作了《血染的风采》、《黄土高坡》等著名歌曲,培养出黄格选、朱桦等十多名知名歌手的乐坛奇人,因合同诈骗5700万,被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涉案的款物继续予以追缴。

  现年56岁的苏越是北京人,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理事,国际pops音乐学会会员、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艺术总监等职。曾创作出《血染的风采》、《黄土高坡》等脍炙人口的歌曲,成功培养出黄格选、朱桦、白雪等十多位知名歌手。还为《永不放弃》、《结婚十年》、《大汉天子》、《姐妹弟兄》等多部电视剧作曲。

前央视“名嘴”方宏进  淡出公众视线多年的前央视“名嘴”方宏进,昨日下午现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为自己的离婚诉讼出庭。方宏进妻子于红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宏进离婚。据悉,法庭已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协议,此案已进入审判程序。

  昨天下午1点左右,身穿红色上衣、戴着墨镜的于红伟和几位亲友已在复兴路法庭的院子里等候开庭。开庭时间定为昨天下午1点30分,到点后于红伟和其家人通过安检口进入法庭,而法庭外却迟迟不见方宏进的身影。

  1时40分许,一辆黑色福特车开入法庭大院,方宏进从副驾驶座上下来,身着灰色夹克和白色休闲裤,头发有些花白。看到有记者拍照,方宏进立即低下头,在同车两名健壮男子的“护送”下,疾步走进法庭。由于此案是离婚纠纷,涉及个人隐私,庭审未公开进行,到场的记者没有能进入法庭。

合同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出台  国家工商总局于10月20日公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该办法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格式条款式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

  南京合同法律师称,办法中明确了合同欺诈的范畴。同时,对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内容,该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所谓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

  目前,通讯、保修等合同大部分是格式合同。由于该类合同由经营者制定,大多条款利于制定者,有失公平。而该类型的合同也成了孕育“霸王条款”的温床。

合同违法律师咨询

孔敏律师网法律法规大全合同法法律法规汇编库提供最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全文查询及下载,并有专业合同律师提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违法行为、违法劳动合同法律咨询服务。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黄俊钦  近日,黄光裕之兄黄俊钦已被移送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完成侦查活动,将由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黄俊钦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了解,黄俊钦涉嫌内幕交易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重婚罪,另外还在出入境证件上涉嫌犯罪。

  黄光裕案案发后,2008年11月26日晚,黄俊钦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当时主办黄光裕案件的警官表示,经过初步调查,从掌握的情况看,黄光裕涉嫌经济犯罪属个人行为。为了保证相关公司正常稳定经营,警方在调查期间,也对企业正常运营作出了积极协调。

  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孔敏律师简介

孔敏律师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南京律师法律咨询 & 案件代理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孔敏律师提供律师咨询及案件代理服务,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和案情反映,降低诉讼成本。

法律咨询电话:136 4519 2604
法律咨询信箱:kongminlawyer@gmail.com
律师在线咨询,孔敏律师在线解答
律师见面咨询: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28号地铁大厦19楼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详见南京孔敏律师联系方式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简介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全国领先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和南京设有分所。锦天城是唯一一家总部设在上海的全国性律师事务所。锦天城致力于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高水平的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锦天城坚持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和整体的团队服务方式,对客户的每一个项目和案件提供细致的法律分析,落实流畅的沟通机制,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并通过诉讼与非诉讼的手段积极进取地解决问题。  了解更多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孔敏律师业务领域

孔敏精于公司法、建筑工程、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领域,长期以来为各类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孔敏律师在合同起草与审查、股权结构设计与转让、商业谈 判、危机公关等方面具备十分纯熟的经验;在建筑工程方面,孔敏律师提供工程风险预防法律服务,提前参与招投标设计,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同时,孔敏律师也 擅长企业资产重组与并购等商法领域的法律事务,在经济类的诉讼、仲裁方面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更多南京律师法律服务

孔敏律师顾问单位

孔敏律师收费标准

孔敏律师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进行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案件收费标准
涉及财产关系案件收费标准
法律咨询计时收费标准
定额收费标准
比例收费标准

部分风险代理具体收费比例由委托方与孔敏律师直接面谈。  了解更多孔敏律师收费标准

孔敏律师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查询法律知识浏览以及政法部门查询。南京孔敏律师及南京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律师离婚律师房地产律师刑事律师建设工程律师医疗事故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将竭诚为您提供律师在线解答律师在线咨询就上孔敏律师网。

南京律师
苏ICP备090249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