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10年的汽车品牌授权管理体系,终于迎来实质性变革。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发布公告称,自今年10月1日起,工商总局将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我国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国家工商总局下设办公厅、法规司、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直销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市场规范管理司、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企业注册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广告监督管理司、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人事司及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 |
| |
实施10年的汽车品牌授权管理体系,终于迎来实质性变革。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发布公告称,自今年10月1日起,工商总局将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内蒙古歌手腾格尔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争议纠纷案。经过审理,北京市一中院当庭作出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争议裁定,歌手腾格尔败诉。 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达699万人,加上2012年毕业未就业的,合计达到720万人,就业形势相当严峻。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工商部门,放宽经营场所等限制,减免相关费用,以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的难度和成本。这是记者17日从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了解到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从事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等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代理业务。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无需备案即可继续从事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从事的商标国际注册、商标行政复议、商标诉讼、商标纠纷调解仲裁等商标代理法律事务。这意味着,律师事务所将全面介入商标代理业务,律师商标法律服务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国家工商总局于10月20日公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该办法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格式条款式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 南京合同法律师称,办法中明确了合同欺诈的范畴。同时,对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内容,该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所谓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 目前,通讯、保修等合同大部分是格式合同。由于该类合同由经营者制定,大多条款利于制定者,有失公平。而该类型的合同也成了孕育“霸王条款”的温床。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拟于3月15日颁发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个人在网上开店必须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应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消息人士透露,国家工商总局拟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预计在今年3月15日前夕颁布实施。根据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来看,个人在网上开店必须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应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自去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就积极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办法的制定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材料的审查;认真落实有关规定,统一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严格控制代表人数,加强对代表的登记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代表机构违法行为;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改革开放以来,代表机构为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少数代表机构存在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较为突出。 安徽安庆天柱啤酒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将“联想”注册为啤酒商标,获得审批通过。为了夺回商标,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将商评委和第三人安庆天柱啤酒公司诉至法院。12月4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安徽安庆天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85年,主要生产“天柱”牌系列啤酒。在2001年4月,该公司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为其啤酒商品注册“联想”商标。公告期间,联想公司提出异议,但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商评字[2009]第22016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驳回了联想公司提出的异议。随后,联想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第三人安庆天柱啤酒公司打起了围绕“联想”商标的行政官司。 因创立于1217年的“少林藥局”未获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后又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嵩山少林寺日前将国家商评委告上了法庭。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随着少林功夫知名度的提升,抢注、盗用“少林”商标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对少林(少林寺)无形资产进行系统保护和管理,1998年少林寺投资成立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着手进行“少林”、“少林寺”商标注册。此次涉案商标由汉字“少林藥局”、“始创于公元1217年”和英文“SHAOLIN MEDICINE”组成,其中“少林藥局”是位于中间的四个大字,为显著识别标识。 |
|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全国领先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和南京设有分所。锦天城是唯一一家总部设在上海的全国性律师事务所。锦天城致力于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高水平的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锦天城坚持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和整体的团队服务方式,对客户的每一个项目和案件提供细致的法律分析,落实流畅的沟通机制,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并通过诉讼与非诉讼的手段积极进取地解决问题。 了解更多
孔敏精于公司法、建筑工程、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领域,长期以来为各类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孔敏律师在合同起草与审查、股权结构设计与转让、商业谈 判、危机公关等方面具备十分纯熟的经验;在建筑工程方面,孔敏律师提供工程风险预防法律服务,提前参与招投标设计,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同时,孔敏律师也 擅长企业资产重组与并购等商法领域的法律事务,在经济类的诉讼、仲裁方面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更多
孔敏律师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进行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案件收费标准
涉及财产关系案件收费标准
法律咨询计时收费标准
定额收费标准
比例收费标准
部分风险代理具体收费比例由委托方与孔敏律师直接面谈。 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