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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法律”的法制新闻
  安徽省位于华东腹地,是我国东部襟江近海的内陆省份。安徽省现辖合肥市、蚌埠市、芜湖市、淮南市、马鞍山、淮北市、铜陵市、安庆市、黄山市、阜阳市、宿州市、滁州市、六安市、宣城市、巢湖市、池州市及亳州市。孔敏律师面向安徽省个人、公司、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及案件代理服务;同时协助安徽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办理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工商档案查询,律师见证,刑事案件协助会见,异地案件执行等法务事宜,以期建立长期稳定律师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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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于英生挂职的蚌埠市东市区(现龙子湖区)  一起17年前发生在安徽蚌埠市的于英生杀妻冤案被成功破获,真凶武某某被抓获。于英生被冤杀害妻子,入狱17年后无罪释放,目前已经恢复公职身份,在蚌埠一政府部门上班。

  1996年12月,蚌埠市民韩露在蚌山区南山路的家中被人杀害。案发后,警方根据现场情况和尸检报告,案件性质可以确定为窒息性死亡的他杀案件,作案时间在早上7点左右。在家中没有发现门窗被强行破坏的痕迹,屋内并不凌乱,也没有明显的打斗痕迹。办案人员了解到,于英生和韩露之间素有矛盾,案发前一天,二人还吵过架.于是警方认定韩露丈夫于英生有重大嫌疑,并于12月12日对其刑拘。在审讯中,于英生供认了杀妻的犯罪事实。12月19日,公安机关宣告破案。后经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于英生犯故意杀人罪。

案发前于英生挂职的蚌埠市东市区(现龙子湖区)  8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17年前男子被控杀妻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为原审认定当事人于英生故意杀害其妻韩露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宣告于英生无罪,当庭释放,并在家属陪同下前往省外医院检查身体。

  安徽省高院对于英生案的处理非常低调。宣判前,此案的信息鲜见于网络。外界对此案的认识,以及安徽省媒体对此案重审的报道,主要内容均来自安徽省高院前天的一份通稿。直到前天省高院宣判于英生无罪,这起“疑罪从无”的案件才为众人所知,但案件细节并没有向公众批露。

合肥蜀山新村碎尸案案发现场  近日备受关注的安徽合肥蜀山新村碎尸案有了最新进展。据警方透露,11月16日下午15点,合肥蜀山新村碎尸案嫌疑犯已被警方抓获。据了解,嫌疑犯是一名60岁左右男性王继伦,受害人是一位30岁左右女性王林(化名)。

  据相关人士透露,案发后,警方积极寻找受害者的尸体,已经找到死者的头颅,确实是一名女性。11月15日当天,警方在蜀山新村勘查时,将最具嫌疑的作案现场定位在该小区37栋。

合肥蜀山新村碎尸案  11月15日清晨六点左右,位于合肥市长江西路与官亭路交口蜀山新村发生碎尸案,有多名捡废品的市民报案称,分别在不同的垃圾桶内发现女子身体组织。

  根据居民提供的线索,最先发现尸块的小区居民崇大姐住在小区内一间平房内,靠收集废品为生。每天早晨五六点钟,她都会将小区内40多个垃圾桶检查一番,把能卖钱的废品找出来。

  据崇大姐回忆,昨天清晨6点左右,她来到小区30栋与40栋之间的垃圾桶收集处,打开其中一个垃圾桶的盖子,发现里边有一个黑色塑料袋,她打开一看,里边好像是猪骨猪肉。起初她没有在意,但当她听到小区另外一个捡废品的大姐说的话以后,顿时吓得魂都丢了。“那个捡垃圾的女的讲,她在另一个垃圾桶里发现了两只人手,像是女人的手。”崇大姐立刻意识到自己刚才从垃圾桶里捡到的那只黑色塑料袋有多么可怕。两个捡废品的大姐吓得双腿哆嗦,她们赶紧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在小区内居住的一位民警,该民警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案例摘要

  2010年9月10日11时50许,欧某驾驶变型拖拉机,从左侧超越同向行驶的林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刮擦后,将摔倒在地的摩托车上的乘坐人张某碾压致死,林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欧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和张某无责任。欧某应赔偿死者张某的丈夫叶某和父母亲张某某、李某死亡赔偿金160080元、丧葬费1583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6080元、交通食宿费10425元、误工费9102.60元。事后,欧某与叶某、张某某、李某达成协议,保险理赔限额内(即22.2万元)的损失通过诉讼主张赔偿,另欧某赔偿11.5万元,若判决不足22.2万元,由欧某补足。

  故,叶某、张某某、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欧某赔偿经济损失22.2万元;
  2、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三方在诉讼中的主要观点

  原告方主张肇事方欧某及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欧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辩称,公司对交通事故事实、事故造成的后果以及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欧某在保险公司投保相关保险也是事实。但是,公司认为原告虽是江苏户口,但已于2009年12月嫁到安徽,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应该按照安徽省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而且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过高,商业三责险有20%的免赔额。

法院审理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生前系农民身份,与叶某在2009年12月18日在安徽本地登记结婚,但户籍仍在其父母的户口簿上,地址隶属江苏省。事故发生后,叶某、张某某、李某与欧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欧某除保险理赔外,于协议订立之日一次性赔偿11.5万元,交强险及三责险赔偿款总计22.2万元由诉讼获得赔偿,不足22.2万元的部分,由欧某承担。欧某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10万元但未约定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依据上述事实,确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一)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和叶某登记结婚时间为2009年12月18日,死亡时间为2010年9月,在本地居住生活时间不满一年,根据其身份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应按其生前户口所在地即江苏省标准计算,为160080元;(二)丧葬费,因受害人一体是在安徽本地火化,故该损失应按安徽标准15110元计算;(三)办理丧事人员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综合确定为4000元;(四)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受害人死亡时已怀孕数月的特殊情形,确定该项损失为60000元。总计239190元。张某某、李某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二人均未达到法定的丧失劳动能力年龄,故不予支持。

  上述经济损失属于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11万元,交强险限额外的财产性损失扣减20%免赔额后超过10万限额,按保险合同约定,该10万元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共计21万元。

  原告方与欧某签订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约束力。根据协议约定,保险公司应赔数额与22.2万元的差额部分1.2万元应由欧某承担。判决如下:

  1、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1万元;
  2、欧某赔偿原告1.2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孔敏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抓住有利时机,与交通事故肇事方积极谈判,得到比法律规定更高的赔偿,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联想”啤酒商标  安徽安庆天柱啤酒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将“联想”注册为啤酒商标,获得审批通过。为了夺回商标,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将商评委和第三人安庆天柱啤酒公司诉至法院。12月4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安徽安庆天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85年,主要生产“天柱”牌系列啤酒。在2001年4月,该公司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为其啤酒商品注册“联想”商标。公告期间,联想公司提出异议,但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商评字[2009]第22016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驳回了联想公司提出的异议。随后,联想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第三人安庆天柱啤酒公司打起了围绕“联想”商标的行政官司。

原安徽省巢湖市市委书记周光全  8月24日上午,原安徽省巢湖市市委书记周光全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光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周光全,男,汉族,1947年7月生,安徽无为人,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72年9月参加工作,干部代表。历任无为县五洲中学教师、五洲公社秘书,红旗公社团委副书记、党委副书记、革委会副主任,虹桥区委副书记,白茆区委副书记、六洲公社书记、革委会主任、区革委会主任,无为县委常委、白茆区委书记、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1994年至2004年先后担任安徽巢湖行署专员、巢湖地委书记、巢湖市委书记、巢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任安徽省委副秘书长,2007年4月任省十届常委、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委主任,2008年1月任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2008年6月因因严重违纪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接受周光全请辞人大代表,并免去周光全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委主任职务。2008年10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合肥市路面塌陷现场  8月8日13时20分左右,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与徽州大道交叉口发生路面塌陷,现场出现了一个大洞,塌方面积约约一百八十平方米左右,有车辆落入塌陷区内,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发生塌陷事故的路段位于合肥市长江中路与徽州大道交叉口,是合肥南北、东西车辆通行的重要路段,长江路在此间也素有“安徽第一路”之称。据了解,发生塌陷的合肥四牌楼地下人行通道呈“工”字型,于2008年11月份开工建设,由中铁十五局负责施工。

孔敏律师简介

孔敏律师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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