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咨询 13645192604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法制新闻
  律师事务所(Law Firm)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帮助;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孔敏律师网第一时间报道全球重大法制新闻,提供国内包括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工商局等在内的政法部门联系方式法律法规法律词典的查询。孔敏律师从业多年,积累了大量公司与投资成功案例金融证券保险成功案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成功案例一般民事纠纷成功案例劳动人事成功案例医疗纠纷成功案例人生损害赔偿成功案例婚姻家庭纠纷成功案例国际法律纠纷成功案例孔敏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宗旨,为当事人和顾问单位提供高效全面的法律咨询法律指南诉讼与非诉案件代理服务。

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咨询

孔敏律师网法律法规大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法律法规汇编库提供2014年最新《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全文查询及下载,并有诉讼律师提供律师事务所名称法律咨询服务。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规范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的使用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对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享有专用权。律师事务所依法使用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
  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时予以核准。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规范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二)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三)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六)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七)“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等字样;
  (八)带有“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表明特定业务范围的文字或者与其谐音的文字;
  (九)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的;
  (十一)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二)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译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三)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设立人的申请予以办理。

  第十条 申请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指定的代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提出五至十个备选名称,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名称预核准的材料,应当先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其审核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名称预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
  对于所有备选名称不符合规定或者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少于五个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或者补报备选名称。

  第十二条 司法部自收到律师事务所备选名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名称检索,并将检索结果通知提交检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检索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应当根据检索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对所有备选名称均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名称。

  第十四条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申请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名称预核准。

  第十五条 经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设立人未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的,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失效。
  在有效期内,律师事务所未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设立的,不得使用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第十六条 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时,核准使用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并在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中予以载明。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由分所设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分所设立决定时予以核准。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名称预核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申请及已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手续。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应当自总所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的使用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住所醒目位置标明律师事务所名称。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使用名称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其他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对外推介材料以及本所律师名片使用的名称,应当使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律师事务所在其出具的法律文书及其他文件上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使用的名称相同。
  律师事务所自本所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在本所推介材料、律师名片上使用新名称时加注变更前的名称。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使用名称,不得在核准使用的名称中或者名称后使用或者加注“律师集团”、“律师联盟”等文字。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将本所名称译成外文。律师事务所外文名称,应当自决定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外文名称违反译文规则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名称: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发生终止事由的;
  (三)本所取得设立许可后不满一年的,但发生变更组织形式或者分立、合并情形的除外。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名称核准和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核准。
  预核准的名称、设立许可核准的名称和核准变更的名称,应当自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司法部备案。
  律师事务所因终止被注销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被注销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报司法部备案。
  分所的审核机关应当将核准分所名称或者注销分所名称的决定自核准之日或者注销之日起三十日内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的审核机关。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获准变更名称,或者因终止被注销的,其变更或者被注销前使用的名称,自获准变更或者被注销之日起三年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核准其他律师事务所使用。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使用名称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或者核准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区划地名,是指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等行政区划称谓的地方名称。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和《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预核准申请表》、《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的格式文本,由司法部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司法部建立全国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系统,为各地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提供名称检索服务。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1995年2月22日发布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律师事务所名称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变更。

孔敏律师简介

孔敏律师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南京律师法律咨询 & 案件代理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孔敏律师提供律师咨询及案件代理服务,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和案情反映,降低诉讼成本。

法律咨询电话:136 4519 2604
法律咨询信箱:kongminlawyer@gmail.com
律师在线咨询,孔敏律师在线解答
律师见面咨询: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28号地铁大厦19楼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详见南京孔敏律师联系方式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简介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全国领先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和南京设有分所。锦天城是唯一一家总部设在上海的全国性律师事务所。锦天城致力于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高水平的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锦天城坚持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和整体的团队服务方式,对客户的每一个项目和案件提供细致的法律分析,落实流畅的沟通机制,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并通过诉讼与非诉讼的手段积极进取地解决问题。  了解更多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孔敏律师业务领域

孔敏精于公司法、建筑工程、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领域,长期以来为各类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孔敏律师在合同起草与审查、股权结构设计与转让、商业谈 判、危机公关等方面具备十分纯熟的经验;在建筑工程方面,孔敏律师提供工程风险预防法律服务,提前参与招投标设计,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同时,孔敏律师也 擅长企业资产重组与并购等商法领域的法律事务,在经济类的诉讼、仲裁方面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更多南京律师法律服务

孔敏律师顾问单位

孔敏律师收费标准

孔敏律师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进行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案件收费标准
涉及财产关系案件收费标准
法律咨询计时收费标准
定额收费标准
比例收费标准

部分风险代理具体收费比例由委托方与孔敏律师直接面谈。  了解更多孔敏律师收费标准

孔敏律师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查询法律知识浏览以及政法部门查询。南京孔敏律师及南京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律师离婚律师房地产律师刑事律师建设工程律师医疗事故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将竭诚为您提供律师在线解答律师在线咨询就上孔敏律师网。

南京律师
苏ICP备090249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