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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法”的法制新闻
  房地产法(Real Estate Law)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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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律师咨询

孔敏律师网法律法规大全建筑法法律法规汇编库提供2014年最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全文查询及下载,并有专业建筑工程律师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法律咨询服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建部将严查商品房预售中的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对商品住房预售中存在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通知说,房地产市场监管是政府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维护我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务院:高房价地区可停发第三套房贷  4月17日,国务院针对高房价再出重拳,发布《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要求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房价过高地区可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二套房标准。

  4月14号的时候,国务院召开常务工作会议,出台了新的国四条,表明首套房90平方米以上首付提高到三成,二套房首付不低于五成,而且利率要达到基本利率的1.1倍。这个调控政策被称之为近十年以来最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但是仅仅过了三天,国务院再次发布《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业内称为“新国十条”。

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至50%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政策措施。最终会议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另外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是在一季度经济向好、通胀预期渐强、房地产再度疯狂的市场态势下召开的。国家统计局14日上午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3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1.7%,其中,海口、三亚新建商品住宅与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均大幅上涨,与去年同月相比涨幅都在40%以上。这已经是中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第10个月同比上涨,且涨幅呈逐月扩大之势。

扬州房价备案  日前,江苏扬州出台《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价格备案制度》,扬州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在销售前必须确定当期商品房的最高平均售价,并向物价部门提前备案,原则半年内不得调高价格,此举为江苏首例。

  2008年底,江苏省决定暂停普通商品住房核价制度,意味着房价暂时退出了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属于市场定价。扬州市政府物价部门相关人员表示,“备案价“就是最高平均售价,不等于核价,更不是政府定价。实施房价备案将会对开发商随意定价、频繁提价的行为有所限制,防止房价过快上涨。

住建部否认将逐步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  1月23日,广西住建厅称将选择南宁市作为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试点城市。按照国内惯例,政策在变动之际往往先以试点的形式出现。而住建部方面则称:“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是瞎说,根本没有那么回事。”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只适用于城市商品房,并在预售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国务院就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29日在其网站上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贠小苏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贠小苏1月13日表示,土地市场“地王”频出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价上涨预期过高,相互竞争抬高了地价,而不是制度原因造成的,而并非土地制度所致。

  昨日,在出席针对此前国务院发布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文件而召开的发布会时,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贠小苏表示,2009年中国土地市场“地王”频出的现象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价上涨预期过高,相互竞争抬高了地价,而不是土地制度原因造成的。

  贠小苏表示,为保持地价平稳,可采取两种方式监管地价。贠小苏认为,监管地价无非是根据不同的住房要求和标准,实行对地价的监管和供应。他解释,可以用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将房价限死,地价可高点可低点。还有一种方式即为国务院四号文件中提到的招投标综合评价得分的方法拿地,“不是地价谁高就给谁。”

银行业协会全面叫停房贷返点  为避免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房贷业务资源竞相向房贷中介支付高返点费用,引发银行间的恶性竞争,日前,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式下发《关于规范做好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维护市场秩序的自律共识的通知》,全面叫停房地产交易中介返点。而此前,国内多个城市的银行业自律部门已推出了类似的自律公约。

  房贷返点,是指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竞争中,商业银行向推荐客户的房产中介、开发商等支付的佣金或回扣。据房产买卖律师透露,这个回扣一般是单笔贷款金额的0.5%-0.8%。而在2009年,房价的飙升造成了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持续火爆。统计显示,2009年1-9月份,个人住房贷款新增超过1.3万亿元。由于房贷属于较为优质的信贷资产,更成为银行争相抢夺的目标。银行间竞争激烈的时候,中介和开发商拿到的返点曾高达1%-1.2%。

国十一条出台 二套房贷首付至少四成  国务院办公厅1月10日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出台11条措施,简称“国十一条”。其中,“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这一二套房贷条款剑指高房价,从而尤为被业界所关注。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明确了调控的行动纲要,即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并针对性地提出了11条措施。

孔敏律师简介

孔敏律师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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