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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制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我国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对全国人大负责,必须向全国人大做年度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组成,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设、办公厅、政治部、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律政策研究室、纪检组、监察局、国际合作局、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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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布刑事抗诉指导性案例  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召开网络发布会,通过“网上发布厅”首次发布刑事抗诉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3个指导性刑事案例涉及抢劫、盗窃、故意杀人等刑事犯罪,都是检察机关在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予以改判的案件。这是最高检自2010年12月31日发布首批指导性案例以来,第一次发布刑事抗诉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七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圆满完成各项会议议程,于巴拿马当地时间11月24日中午闭幕。中国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再次当选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于2006年10月在北京成立,以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效实施为宗旨,是我国发起设立的第一个国际司法领域的非政府组织。目前,共有160多个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2000多名个人会员注册。

诈骗案件律师咨询

孔敏律师网法律法规大全刑法法律法规汇编库提供2014年最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诈骗最新司法解释、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合同诈骗司法解释、贷款诈骗司法解释全文查询及下载,并有专业刑事律师提供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立案标准、诈骗罪的认定、诈骗罪量刑标准、合同诈骗、网络诈骗、短信诈骗、电话诈骗、信用卡诈骗、电信诈骗、qq诈骗法律咨询服务。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电信诈骗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据悉,对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将在4月8日起实施。根据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行为,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也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将依据刑法"从严处罚",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法学家曾宪义教授  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著名法学家、杰出法学教育家,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名誉主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第一副主任,中国海峡两岸法学促进会副理事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法学家》杂志社社长兼主编曾宪义教授,因病医治无效,于2011年1月15日上午10时45分在北京逝世,享年75岁。

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规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委托律师的意见。

  《规定》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讯问的要求、讯问的重点以及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等。

  《规定》明确指出,审查逮捕以下四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必须讯问嫌疑人: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二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是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此外,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也应当讯问。

86种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出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二)》共包括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中有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逃税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重大调整。在制定立案追诉标准时,始终坚持合法性、协调性、科学性、适用性原则,在保证经济犯罪行为依法受到惩处的同时,又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权的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信用卡犯罪律师咨询

孔敏律师网法律法规大全刑法法律法规汇编库提供2014年最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信用卡案件司法解释全文查询及下载,并有专业刑事律师提供信用卡申请、信用卡办理、信用卡怎么办理、信用卡额度、信用卡套现、信用卡取现、信用卡还款、信用卡分期付款法律咨询服务。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局长陈连福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多位人士证实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原厅长陈连福继任反贪总局局长。他也成为继罗辑、张建南、王建明之后,第四位反贪总局局长。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国家反贪总局原局长王建明调任山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后,谁将出任新一任国家反贪总局局长便备受关注。近日,这一悬念有了答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反贪污贿赂总局”栏目显示,陈连福的照片已经被放在局长位置。

  陈连福今年56岁,1953年出生,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曾任梅河口市检察院检察长、吉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后调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任渎职侵权厅厅长至今,2008年10月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

行贿查询范围扩至所有领域  从9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

  查询范围不再设限 加大贿赂犯罪成本

  中共中央2008年颁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尤其是行贿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孔敏律师简介

孔敏律师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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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敏精于公司法、建筑工程、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领域,长期以来为各类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孔敏律师在合同起草与审查、股权结构设计与转让、商业谈 判、危机公关等方面具备十分纯熟的经验;在建筑工程方面,孔敏律师提供工程风险预防法律服务,提前参与招投标设计,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同时,孔敏律师也 擅长企业资产重组与并购等商法领域的法律事务,在经济类的诉讼、仲裁方面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更多南京律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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