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召开网络发布会,通过“网上发布厅”首次发布刑事抗诉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3个指导性刑事案例涉及抢劫、盗窃、故意杀人等刑事犯罪,都是检察机关在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予以改判的案件。这是最高检自2010年12月31日发布首批指导性案例以来,第一次发布刑事抗诉指导性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我国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对全国人大负责,必须向全国人大做年度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组成,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设、办公厅、政治部、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律政策研究室、纪检组、监察局、国际合作局、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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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召开网络发布会,通过“网上发布厅”首次发布刑事抗诉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3个指导性刑事案例涉及抢劫、盗窃、故意杀人等刑事犯罪,都是检察机关在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予以改判的案件。这是最高检自2010年12月31日发布首批指导性案例以来,第一次发布刑事抗诉指导性案例。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七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圆满完成各项会议议程,于巴拿马当地时间11月24日中午闭幕。中国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再次当选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于2006年10月在北京成立,以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效实施为宗旨,是我国发起设立的第一个国际司法领域的非政府组织。目前,共有160多个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2000多名个人会员注册。 诈骗案件律师咨询孔敏律师网法律法规大全刑法法律法规汇编库提供2014年最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诈骗最新司法解释、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合同诈骗司法解释、贷款诈骗司法解释全文查询及下载,并有专业刑事律师提供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立案标准、诈骗罪的认定、诈骗罪量刑标准、合同诈骗、网络诈骗、短信诈骗、电话诈骗、信用卡诈骗、电信诈骗、qq诈骗法律咨询服务。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二)》共包括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中有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逃税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重大调整。在制定立案追诉标准时,始终坚持合法性、协调性、科学性、适用性原则,在保证经济犯罪行为依法受到惩处的同时,又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权的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信用卡犯罪律师咨询孔敏律师网法律法规大全刑法法律法规汇编库提供2014年最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信用卡案件司法解释全文查询及下载,并有专业刑事律师提供信用卡申请、信用卡办理、信用卡怎么办理、信用卡额度、信用卡套现、信用卡取现、信用卡还款、信用卡分期付款法律咨询服务。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多位人士证实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原厅长陈连福继任反贪总局局长。他也成为继罗辑、张建南、王建明之后,第四位反贪总局局长。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国家反贪总局原局长王建明调任山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后,谁将出任新一任国家反贪总局局长便备受关注。近日,这一悬念有了答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反贪污贿赂总局”栏目显示,陈连福的照片已经被放在局长位置。 陈连福今年56岁,1953年出生,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曾任梅河口市检察院检察长、吉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后调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任渎职侵权厅厅长至今,2008年10月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 从9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 查询范围不再设限 加大贿赂犯罪成本 中共中央2008年颁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尤其是行贿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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