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结束的湖南卫视《我是歌手》节目中,羽・泉获得总冠军。其中在1月底第二期节目中,羽・泉以一首《烛光里的妈妈》获得当场冠军,很多观众当场落泪动容。这首经典老歌由谷建芬作曲、李春利作词,羽・泉演唱的版本在曲调和歌词上都做了改动,此外《我是歌手》在播出时词作者署名上也出现了错误。近日,词作者李春利向湖南卫视、羽・泉以及羽・泉的经纪公司发去了律师函,指出三方存在侵权行为。
《烛光里的妈妈》是李春利于1987年,为她自己编剧的电影《眼镜里的海》创作的电影插曲之一。李春利称,《烛光里的妈妈》是从一个女儿的视角写给妈妈的,当年创作时就包含着她自己的亲身经历和真情实感。李春利妈妈常年重病卧床,却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她。当年一个停电的晚上,看着妈妈逐渐苍老的脸,17岁的她用最质朴、最真挚的话写下了《烛光里的妈妈》和对妈妈最深沉的爱。如今李春利也有了女儿成了妈妈,对母女之间的情感体会得更加深刻。李春利的母亲三年前过世,在她的追悼会上没有放哀乐,取而代之的就是这首歌,所以这首歌对李春利的意义很特殊。而湖南卫视《我是歌手》节目中则将词作者错误地署名为“王健、李春莉”。此外,羽・泉演唱的版本中有八处歌词改动,如‘妈妈’改成了‘妈、‘女儿’改成了‘孩儿’、‘不愿’改成了‘不能’、‘为何失去光华’改成了‘不要失去光华’、‘走过春秋冬夏’改成了‘怎能走过春秋冬夏’,还加入了原来歌词中没有的一句‘好想陪在你身边’。
去年姜育恒将《烛光里的妈妈》收录到专辑《爱的痕迹》时,曾专门就改歌词一事与李春利沟通并支付版权费,“姜育恒是儿子的视角,所以就将‘女儿’改成了‘孩儿’,就这一处改动。”李春利透露,自己当年写这首歌时得到38元的稿费,而近些年由于加入了中国音著协,每年也都会收到一些版权费,但侵权情况依然时常发生,而像湖南卫视和羽・泉这样署名错误、歌词多处改动的情况则是首次。李春利就此与湖南卫视相关法律部门进行了电话沟通,对方表示如果李春利认为此事涉及侵权行为,需要法律举证。
李春利说,她是这首歌词的唯一权益人,而且,改动歌词,事先没有任何告知,这是对这首歌和词作者最大的不尊重。就像别人拿走了自己的孩子,给整了容还不让知道妈是谁……其实,湖南卫视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合作单位,歌手本人通过音著协也非常容易和作者沟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合作单位在使用作品时都是原样使用,只要涉及改动,哪怕一个字都要联系作者本人,这是音著协反复强调的协议内容,而湖南卫视置若罔闻。
李春利的代理律师表示,相关律师函已分别于5月9日、10日发给了湖南卫视和羽・泉所在的巨匠文化公司,希望他们做出更正、公开道歉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20万人民币,如果没有得到回应,将于下周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诉讼。
《烛光里的妈妈》曲作者谷建芬正在就此事与湖南卫视进行沟通,其法律顾问透露,“羽・泉演唱的《烛光里的妈妈》在歌曲调式、节奏排列、旋律上都涉及改编,虽然新的演绎方式被观众喜爱是可以理解的,但著作权法规定歌曲改编一定要原作者同意。谷建芬对此事的基本立场是把侵权的性质讲清楚,出于对演唱者和媒体爱护的态度提出批评并积极协调。
羽・泉经纪人赵先生表示尚未收到李春利方面发出的律师函,同时表示羽・泉本身并不涉及侵权行为,“我们在参加节目之前就已经签订合约,一切版权事宜都由湖南卫视处理,羽・泉演唱的每首歌都报给了湖南卫视,合约中规定版权和改编权都由湖南卫视进行协调。”
截止目前,湖南卫视《我是歌手》栏目组已承认侵权行为,湖南卫视常务副总监、新闻发言人李浩1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我是歌手》本身就是一档改编经典歌曲的节目,歌曲的改编是电视台的音乐团队和羽・泉共同完成,但是这件事的法律责任和羽・泉没有关系。他承认制作过程不够严谨,有一些失误,目前电视台已经委托法务部门在处理此事,比如怎么面对市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问题,这些都还在协调中。
孔敏律师系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001071211396。孔敏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提供公司改制、公司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法律调查和律师异地协作。孔敏律师执业多年来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孔敏律师详细介绍